一、計算機系統接地電阻的要求
1、依據GB/T2887-2000《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第4章第四節接地的要求:第4.4.2條接地電阻及相互關系要求,計算機系統直流工作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安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防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諸地之間的關系及接法應依不同計算機系統的要求而定。
2、依據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第六章電氣技術:第四節接地要求:第6.4.2條、第6.4.3條要求,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安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執行。
第6.4.3條要求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宜采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二、有線電視系統接地電阻的相關規定
依據GB50198-94《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第2章:第2.5節供電、接地與安全防護:第2.5.4條要求系統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綜合接地時,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Ω。
三、移動通訊系統接地電阻的要求
1、依據YD5068-98《移動通信基站防雷與接地設計規范》第5章:接地電阻的要求,5.0.1條:移動通信基站地網的接地電阻值應小于5Ω,對于年雷暴日小于20天的地區,其接地電阻可小于10Ω;
5.0.2條:架空電力線與電力電纜接口處的保護接地以及電力變壓器(100KVA以下)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5.0.3條:架空電力線上方的避雷線及增裝在高壓線上的避雷器的接地電阻值,其首端(即進站端)應小于10Ω,中間或末端應小于30Ω。
2、依據YD2011-93《微波站防雷與接地設計規范》第4章:接地電阻的要求,4.0.1條:微波中繼續站地網的工頻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Ω;微波樞紐站地網的工頻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5Ω。其接地電阻可小于10Ω;
5.0.2條:無源中繼續站地網的工頻接地電阻值為20~30Ω。
4.0.3條:架空電力線與電力電纜接口處的保護接地以及電力變壓器(100KVA以下)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4.0.4條:架空電力線上方的避雷線及增裝在高壓線上的避雷器的接地電阻值,其首端(即進站端)應小于10Ω,中間或末端應小于30Ω。
四、建筑物接地電阻的相關規定
依據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二節、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條: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接地電阻不小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裝置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共用接地裝置。
第3.3.9條: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該建筑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筑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四節、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2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條: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五、電源系統接地電阻的相關規定
1、依據JGJ/T16-9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第14章接地與安全:第14.7.5.3條要求,當機房接地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時,接地電阻要求小于1Ω。因此對于監控機房和通訊機房接地均應與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裝置,接地電阻要求小于1Ω。
2、依據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第12章:電氣;第12.6.4條: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條:輸送危險物質的各種室外架空管,應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處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12.7.3條:危險區域應采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凡生產、加工或儲存危險品的過程中,有可能積聚靜電電荷的金屬設備、金屬管道和導電物體,均應直接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第12.7.4條:低壓配電線路的接地應采用TN-S或TN-C-S系統,引入建筑物的電源線路,中性點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六、石化接地電阻的相關規定
1、依據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第14章:電氣裝置;第14.2.2條:鋼油罐接地點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3條:覆土油罐的罐體及罐寶的金屬構件以及呼吸閥、量油孔等金屬附件,應做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10條:進出洞內的金屬管道接地電阻不宜大于20Ω。電力和信息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埋地引入洞內。接地電阻不宜大于20Ω。
電纜與架空線路的連接處,應裝設過電壓保護器。過電壓保護器、電纜外皮和瓷瓶鐵腳,應做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13條:進入油品裝卸區的輸油(油氣)管道在進入點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
第14.2.16條:避雷針(網、帶)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3.5條:每組絕緣軌縫的電氣化鐵路側,應設一組向電氣化鐵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14.3.6條:鐵路油品裝卸設施的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做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兩組跨接間距不應大于20m,每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14.3.15條:防靜電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第14.3.16條:石油庫內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2、依據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第10章:電氣裝置;第10.2.2條:加油加氣站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第10.2.3條:液化受有氣罐采用犧牲陽極法進行陰極防腐時,犧牲陽極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10.3.1條:地上或管溝敷設的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處應設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聯合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10.3.4條:防靜電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3、依據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第6.10.2條:防雷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第6.10.3條: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第7.2.31條:當建筑物處于防雷區外時,放散管的引線應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